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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部网站(以下简称“环保部”)8月31日发布消息称,由环保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今年2月18日发布的涉及核电厂环境辐射及放射性废处理的三项国家放射性污染物防治标准于9月1日起实施。
新实施的三项标准分别为:《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2011)、《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固化体性能要求-水泥固化体》(GB14569.1-2011)以及《核电厂放射性液态流出物排放技术要求》(GB14587-2011),同时废止三项旧有标准。
环保部称,此次实施三项新标准,旨在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
环境辐射规定
更具体细化
就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新实施的标准规定了陆上固定式核动力厂厂址选择、设计、建造、运行、退役、扩建和修改等方面的环境辐射防护要求,并指出该标准适用于采用轻水堆或重水堆发电的陆上固定式核设施,其他堆型的核动力厂可参照执行。
据悉,《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2011)对之前标准的修订内容涉及五个方面。
记者查阅资料发现,原标准中提及:按可能导致对环境危害程度的大小,对核电厂的事故分为预期运行事件、大事故、重大事故和最大可信事故。新标准将原标准中设计基准事故的分类修订为稀有事故和极限事故两类,同时界定稀有事故的发生频率为10-4-10-2∕堆年,极限事故的发生频率为10-6-10-4∕堆年。
此外,新标准将原标准中厂址审批阶段的事故释放源项最大可信事故修改为选址假想事故,并给出了相应的剂量接受准则。同时,新标准按照堆型和功率实施放射性流出物年排放总量控制,也明确规定了轻水堆液态放射性流出物中碳14的年排放总量控制,并增加了轻水堆和重水堆气载放射性流出物中碳14和氚的控制值。
《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2011)还规定了滨海厂址槽式排放口处的放射性流出物中除氚和碳14外其他放射性核素浓度不应超过1000Bq∕L,内陆厂址不超过100Bq∕L。
一位接近环保部的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新的环境辐射标准是对1986年版《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1986)的第一次修订,修订的内容更加细化和具体了核电厂在选址、建设以及后期运行、退役等方面的规定,“以退役为例,新标准清晰地明确了退役前、退役中及退役后的要求,而之前的标准只提及退役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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